兴震案例

济南A置业有限公司与山东B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17-07-05

一、案情简介

2011年9月1日,原告与被告山东B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告B集团)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位于济南市经十路10777号的房产出租给被告B集团使用,租赁合同对租赁面积、期限、租金及支付期限、逾期支付租金的滞纳金标准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另行续签租赁合同,仍按原合同履行。自2013年起,B集团一直欠付原告房租,截至2015年10月31日,被告欠付原告租金、滞纳金小计540余万元。

2015年11月1日,原告诉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以下称一审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解除原告与被告B集团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至起诉之日房屋租金、滞纳金及至判决生效之日的租金;依法判令被告腾退房屋等。

二、裁判结果

2016年1月4日,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原告济南A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B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判决被告腾房并向原告支付2015年10月15日之前欠付的房租3984163元、滞纳金167445元及自2015年10月16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的租金损失。

三、兴震律师点评

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另行续签租赁合同,仍按原合同履行,双方形成了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履行,可以解除合同”;第二百三十二条:“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之规定,被告构成严重违约,原告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要求被告归还租赁物即腾退房屋并支付租赁期间的租金,支付违约的滞纳金。

租赁合同多涉及不动产,标的额较大,关系社会经济秩序的有序运行,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严格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一旦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迅速启动法律程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力争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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