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震案例

深圳市A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莱芜B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17-07-05

一、基本案情

2014年2月10日,深圳市A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山东莱芜B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合同书,约定合同标的额为9791579元,2014年2月18日,双方签订详细的《主要合同条款》,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双方同意增加合同标的32043元,合同最终总价款为9823622元,2015年9月28日B公司在《单项(厨房设备)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合格单上签字盖章。截止起诉之日,尚有3688209.95元货款未付,根据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缴纳合同总价款10%作为履约保证金,因B公司违约,现A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剩余货款3688209.95元,履约保证金39648.3元、质保金4911811.1元及上述款项的违约利息。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A公司证据充分,有利于本案调解。案件最终以调解结案。

三、代理意见

在代理律师的指导下,A公司搜集的证据已经相当充分,为了能实现诉讼目的,律师建议向法院及时提起诉讼保全。

2016年10月13日,A公司向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起诉B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剩余货款3688209.95元,履约保证金39648.3元、质保金4911811.1元及上述款项的违约利息。

四、律师点评

虽然本案是普通的买卖合同纠纷,但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多次对合同的实质条款进行了更改,每次更改都涉及合同款的变更,对确定总合同款增加了难度。在律师的指导下,每次的变更都要求B公司代表予以书面确定:变更的内容与合同款的增减。在诉讼的开始,为了实现诉讼目的,及时对B公司进行了诉讼保全。有利于双方在法院实现和解,加快了诉讼的进展,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实现了诉讼目的。

上一篇:威海A有限公司诉青岛B 股份有限公司、申某 买卖合同纠纷案
下一篇:山东A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济南B总公司、山东新世纪酒店 装修合同纠纷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