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震案例

A公司诉山东B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17-07-05

一、基本案情

2008年1月1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济南市高新区齐鲁软件园某楼,规划用途为科研办公,原告已经一次性付清房屋总价款。2011年9月9日涉案楼房竣工验收合格,经原告多次催办,被告仍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被告构成违约。

2014年4月14日,A公司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山东B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判令B支付违约金10056066元等。

二、裁判结果

2015年10月26日,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其名下的涉案楼房变更登记至原告A公司名下;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A公司逾期办理房产证损失,以4457.4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9月9日至2014年4月14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

被告B不服一审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0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兴震律师点评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与本案相同或相似的案件不在少数。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了商品房交房条件、产权证办理时间,开发商往往依仗强势地位不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就本案来说,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协议书》,确认双方约定的产权证办理的时间是:在被告办理完该楼盘竣工验收手续后24个月内办理完过户到原告名下的房屋产权证(包括土地证和房产证),且涉案项目竣工验收的具体时间为2011年9月9日,被告将产权证办理至原告名下的具体时间应为2013年9月8日。一、二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及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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